新聞稿
發稿單位:台大社會學系
發稿時間:2012年9月29日
歷經近一個月共五天,一連串密集進行的「代孕制度公民審議會議」 今圓滿落幕。歷經預備會議、專家座談及正式會議,並立基於200 4年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議做出「不禁止, 但是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」之結論前提,公民針對三大議題包括第一 ,不孕夫妻一定要提供自己的精子、卵子,才能委託代孕嗎? 代孕者可否同時提供卵子?第二,懷孕期間,委託者、 代孕者和胎兒的權益該如何保障?第三,除了必要費用外, 代孕者應該獲得報酬或補償嗎?是否需要居間代孕服務制度? 該如何運作?進行實質討論、正反交鋒、凝聚共識,提出具體的意見
公民們在結論報告指出:「 公民審議會議是民主社會尋求共識的一種模式,但並非唯一的模式。 公民審議結論並非從此一槌定音, 謹希望這份報告能有拋磚引玉之效, 刺激社會各界理性討論代孕制度之各種爭議。」
公民對於第一個議題主要結論共識包括:「 不孕委託者同時提供健康精、卵之代孕,應早日開放」、「 不孕委託者僅提供健康精、卵其中之一者,亦應予開放」。不過, 對於「不孕委託者僅提供健康精子,卵子同時由代孕者提供之情形( 即基因型代孕)」是否開放,公民未形成共識。
第二個議題關於代孕者、委託者及胎兒三方的權益該如何保護, 公民首先提出政府無論最終決議開放何種類型之代孕, 都應積極介入代孕制度的運作。同時, 公民也在討論如何平衡三方權益的過程中, 非常強調代孕者權益的保障。接續, 公民進一步針對植入胚胎數與減胎、 代孕者基本人權及終止懷孕事由,依序提出結論共識,含括「 植入胚胎數與減胎問題,主要以考量代孕者權益、 保障胚胎生命原則為出發點」、「 顧及委託者恐為自身利益而枉顧代孕者人權, 代孕契約不得侵害代孕者基本人權應明確入法,而對於身體自主權、 隱私權應有更深入的討論」,至於在身體自主權部分,「 公民認應在代孕者意願為主之原則下, 委託者只得在有科學根據佐證時, 才得以胎兒身心權益為由限制代孕者之身體自主權, 代孕者也有權拒絕非必要之生產方式(如剖腹產)」。然而, 對於終止懷孕之時機與事由,公民多持不同意見, 然原則上基於契約自由,雙方應事先協調得進行人工流產時機, 且締約者皆對於代孕之風險、終止懷孕事由有相當共識與認知下, 才簽訂代孕契約。
議題三,關於代孕者應該獲得報酬或補償嗎? 是否需要居間代孕服務制度?經過公民小組的討論, 公民一致認為代孕應為無償行為,給予必要費用而非工作報酬, 並肯認代孕應為利他的助人行為,而非賺錢的商業工作;因此, 在公民的結論報告中,不使用「工作」一詞指涉代孕行為, 以貫徹公民反對代孕工作化之共識。具體的說,公民同意《 代孕生殖法》草案第二十條所揭示之無償原則, 並決議將之作為共識基礎。 唯公民也認為法條中對於必要費用的範圍僅「至生產後六週內」, 對代孕者的損失補償仍屬不足,建議相關單位重新評估並延長範圍。 在對居間機構的討論中,公民們均認為需要居間機構,以讓代孕者、 委託者與胎兒都能得到更好的權益保障; 然而關於居間機構之運作型態,僅能呈現各方意見, 而未臻至整體共識。 討論到最後呈現出的傾向是應優先開放非營利組織提供居間服務, 但也有公民主張營利居間、漸進式、並行式、政府主導等其他方案。
最後,公民也說明,此次雖對三個議題達成初步共識, 但也有懸而未決之處;會議過程中, 公民其實有提出一些相關的延伸問題,諸如是否開放同居伴侶、 同性伴侶,以及單身者使用代孕、代孕行為是否需經配偶同意、 是否應保障代孕者之反悔權、是否限定委託者與代孕者的國籍等等。 雖然公民們並未對這些延伸問題達成共識, 但這些問題反映出公民除了此次會議所設定的三大議題之外, 尚有其他關切之處,公民希望政府勿對這些延伸問題等閒視之。
「代孕制度公民審議會議」公民全體結論報告全文, 請至以下網址下載:http://2012surrogacydd.blogspot.tw/2012/09/blog-post_29.html